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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365体育在线投注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6-01-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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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定州市、辛集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调整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4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808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1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208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二、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四、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省内负担部分按原比例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878-365体育在线投注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51231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90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15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20320

  17610

  166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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