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
优抚对象数据是优抚资金测算和优抚工作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的通知》(民办函〔2014〕27号)文件精神,建立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为在河北省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内容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主要是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及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并更新完善其信息,使信息系统数据、书面档案材料与实际情况吻合一致。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各类优抚对象核查信息内容如下:
(一)伤残人员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优抚对象状态、伤残等级、伤残性质、伤残时期、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伤残抚恤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伤残证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退伍证、审批表、残疾卡片实时采集。
(二)三属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优抚对象状态、三属关系、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抚恤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烈士(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审批表实时采集。
(三)在乡复员军人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优抚对象状态、属于时期、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复员证、审批表实时采集。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优抚对象状态、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退伍证、审批表实时采集。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优抚对象状态、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退伍证、审批表实时采集。
(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优抚对象状态、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老年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退伍证、审批表实时采集。
(七)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失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优抚对象状态、烈属关系、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抚恤金等生活费来源。
2、更新信息:核查照片实时采集;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审批表实时采集。
三、优抚对象数据核查方式和核查指标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采取上级抽查与县级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级抽查是指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优抚对象数据后进行入户核查以及省级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指定县级民政部门普查。县级自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选取辖区内各类别一定比例的优抚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并通过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核查手段及时完成优抚对象数据信息更新。
(一)抽查:
1、省级抽取县(市、区)普查: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抽取2%的县(市、区)作为普查的地区,指定的县级民政部门自主完成普查任务。
2、省级入户抽查:
每年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一次,抽查不少于一半的市(含定州、辛集市),每市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4户,其中,在乡复员军人不少于1户。
3、市级入户抽查:
市级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入户抽查,每次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0户,其中,在乡复员军人不少于10户。
(二)自查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根据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年龄状况按比例进行入户核查,每年核查不少于1次。
1、80岁以上人员:按照每年50%比例入户核查。
2、70岁到79岁人员:按照每年20%比例入户核查。
3、60岁到69岁人员:按照每年15%比例入户核查。
4、60岁以下人员:按照每年10%比例入户核查。
每年核查优抚对象与上一年核查对象重复率不能超过20%。
(三)资料完整度核查指标要求
资料完整度是对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优抚对象数据的必填或必选项目以及其他业务信息项目录入情况的评价。
1、必填或必选项目缺失任意一项为“不完整”资料。
2、 必填或必选项目均完整则视为“基本完整”资料。
3、必填或必选项目均完整,且其他业务信息项目均填写的为“完整”资料。
各类优抚对象的必填或必选项目为本规范第二部分“核查内容”中除每年度入户拍摄采集的个人生活照以外的其他全部信息项。
省级和市级民政部门应对“不完整”资料比例超过20%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身份证信息采集比例要求
优抚对象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认证比例应达到95%以上。对系统数据中未采集认证二代身份证信息的优抚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逐一入户核查。对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优抚对象,必须采集户口簿、个人近期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的流程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规定执行。
(五)个人照片、身份证、扫描件等图片要求
1、图片根据优抚对象身份属别逐一采集,图片清晰完整。
2、图片文件格式:JPG格式,大小:300K以下。
3、年度核查个人照片必须由民政部指定的便携式身份认证数据核查(采集)设备采集,身份证必须由民政部指定的优抚系统专用二代身份证识读或便携式身份认证数据核查设备采集。
四、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保障
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加强优抚对象数据管理,不仅是及时准确落实国家优抚政策、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优抚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优抚工作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数据核查的重要意义,建立数据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量化职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优抚数据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人员组织要求
1、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优抚对象数据核查的组织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应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下达的优抚对象数据核查任务,负责具体入户核查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举办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培训班,对核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技能进行培训,使核查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核查技术、方法和相关规范。
3、数据核查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核查规范及技术操作,按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在核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核查采集的有关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严格管理。
(二)设备配置要求
1、专用电脑。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为核查工作人员配置专用电脑,专门用于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及数据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在入户核查后使用专用电脑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有关数据的复核、汇总、上报等处理工作。
2、身份认证核查设备。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配置便携式身份认证数据核查(采集)设备,工作人员使用认证核查设备实施采集优抚对象二代身份证信息、拍摄优抚对象个人生活照、采集数据库中缺失的有关纸质档案材料,对经核查已去世人员立即在数据库中做减员处理,完成河北省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规范化更新。
3、打印机、复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等。要为核查工作配置打印机、复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等必要设备,保障工作人员完成优抚数据核查、更新工作。
(三)经费保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2〕21号)的要求,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软硬件配置、人员组织培训、入户核查等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为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提供经费保障。
(四)数据核查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对本年度本辖区内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