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省政府于2017年9月21日批准深泽县烈士陵园等20处烈士纪念设施为第四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布。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设置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服务内容;扎实做好英烈事迹发掘整理,加大宣传、陈展工作力度;发挥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标志由各单位自行制作。标志内容:自上而下分别为河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名称、批准机关及日期、标志设立机关及日期。文字一律从左至右书写、镌刻,字体为楷体,字的颜色应庄重、鲜明、协调。标志一律采用横匾式,规格在150×100厘米以内。一般采用石料等耐久性材料制作。标志设置在明显易见的位置。
附件:1.河北省第四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录
2.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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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
(联系人:李占雄 88615523 1590331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