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
1、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户口已迁出的大学、中专等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常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2、怎样办理城市低保?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批,并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次公示不少于三天。整个程序应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什么是家庭收入?
答: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怎么办?
答: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
(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伙同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
(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
(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
(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佩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
(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
(以上内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05号规定摘录整理)。
5、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
(此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摘录整理)。
二、农村低保
1、申请农村低保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2、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3、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等。
4、怎样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补助?
答: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例如:某村李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4人,家庭年人均收入800元,其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为1000元/年,李某一家申请低保补助资金为: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员
=(1000-800)×4
=800元/年
所以李某一家享受农村低保的金额为800元/年
5、怎样申请农村低保?
答: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以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文件规定摘录整理)
三、城市医疗救助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那些人员?
答: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2、怎样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答:(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资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5、社会各界互相帮付给予的救助资金;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3、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有哪些程序?
答:(一)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1、户籍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以上内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文件规定摘录整理)
四、农村医疗救助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是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患大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居民。
2、怎样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答:(一)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怎样办理农村医疗救助?
答:(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部门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内容根据《878-365体育在线投注、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文件摘录整理)
五、五保供养
1、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那些人员?
答:《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如何申请五保供养待遇?
答: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可以在当地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4、五保供养标准怎样确定?
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摘录整理)
六、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
1、享受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答: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原工资的40%救济是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的一种特殊救济形式,享受40%救济的人员并不是所有60年代精减退职的职工,而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1965年和1982年办理救济手续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精神,文件规定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三)精减当时和文件下发时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参加劳动的;
(四)精减当时和文件下发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2、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怎样办理?
答: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下达后,对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当时已办理了审批手续。1982年,考虑到“文革”的影响等因素,又补办了一批,此后没再办理。
3、精减退职职工40%救济标准怎样制定?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规定,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2003年,878-365体育在线投注、财政厅联合发文(冀民[2003]194号),要求从2004年1月开始,对现已享受40%救济的人员在原来救济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办公地址:878-365体育在线投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通讯方式:石家庄合作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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